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:「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,其授權利用之地域、時間、內容、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,依當事人之約定;其約定不明之部分,推定為未授權。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,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。」或許是為了測試軟體的穩定性,以求改版時的完善;或許是為了推廣軟體,以建立使用者的忠誠度。軟體著作權人將軟體放在網路上供人下載利用,並提供一段期間或永久的免費授權。但這並不代表著作權人即已放棄其著作權,因此,使用者仍應依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利用範圍加以利用。例如「共享軟體」會有利用時間或方法的限制,使用人必須加以遵守;而即使是「免費軟體」,應該也祇供使用者個人免費使用,而使用者並不可以將其重製成光碟,而據以出售營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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