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:「著作财产权人得授权他人利用其著作,其授权利用之地域、时间、内容、利用方法或其它事项,依当事人之约定;其约定不明之部分,推定为未授权。前项被授权人非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,不得将其被授与之权利再授权第三人利用。」或许是为了测试软件的稳定性,以求改版时的完善;或许是为了推广软件,以建立使用者的忠诚度。软件著作权人将软件放在网络上供人下载利用,并提供一段期间或永久的免费授权。但这并不代表著作权人即已放弃其著作权,因此,使用者仍应依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或授权利用范围加以利用。例如「共享软件」会有利用时间或方法的限制,使用人必须加以遵守;而即使是「免费软件」,应该也祇供使用者个人免费使用,而使用者并不可以将其重制成光盘,而据以出售营利。
|